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成果交易网的交易行为(以下简称“新成果交易”),保障交易各方(包括出让方、受让方,代理商、新成果交易网及其他相关的交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新成果交易网进行的一切新成果交易活动。在新成果交易网参与新成果交易的各方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新成果交易各方应当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交易地点和时间
第四条 新成果交易地点由交易双方自行商定。
第五条 新成果交易时间由交易双方随时可以撮合商定。
第三章 交易制度
第六条 新成果交易网实行会员制。即通过新成果交易网交易的项目必须通过新成果交易网进行交易。
第七条 新成果交易网会员的资格必须通过在网站注册并由网站管理员审核通过才能取得。会员只能在本规则规定的交易范围内进行交易、享受新成果交易网提供相关服务。擅自超越交易或服务范围,由会员独立承担完全责任。
第四章 交易的主体和客体
第八条 新成果的交易主体必须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具体指已通过新成果交易网注册成功的会员或特约经纪代表的新成果的项目方、投资方。
第九条 新成果的项目方是指拥(持)有技术成果项目或新发明、专利权且具有出让、合作意愿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 新成果投资方是指需要技术成果项目或新发明、专利且具有受让、合作意愿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 交易的客体是指已在新成果交易网上以会员资格发布的:
(一)具有一定科技含量和产业化前景的科技成果;
(二)高新技术成果、专利成果、版权等其他各种知识产权;
(三)非公司制科技企业的整体或部分产(股)权;
(四)非上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或增资扩股等相关权益。;
(五)依法能够交易的其它技术产权。
第十二条 新成果交易网禁止涉及如下情况的交易: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技术和企业产(股)权;
(二)涉及国家机密的技术;
(三)所有权有争议且尚未解决的技术以及企业产(股)权;
(四)处置权受限制或者有争议且尚未解决的技术以及企业产(股)权;
(五)其他不宜进行交易的技术以及企业产(股)权。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的股份和其他有价证券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在指定市场交易的产权不属新成果交易网交易范围。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四条 交易程序如下:
(一)申请交易
申请方填写《交易申请表》,连同其他资料一起交于新成果交易网。
(二)审核批准
新成果交易网接受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1、技术成果项目方须提供下列材料:
⑴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资格(如果具备);
⑵《信息披露表》(包括科技成果介绍、市场前景预测、发明人简介等)
⑶技术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证明
⑷技术成果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⑸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⑹交易意向的批准文件
⑺交易申请书
⑻新成果交易网规定的其他材料
2、技术成果投资方须提供下列材料:
⑴投资方资信证明
⑵投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⑷交易申请书;
⑸新成果交易网规定的其他材料
3、企业产(股)权、股权出让方须提供以下材料:
⑴《信息披露表》
⑵出让权益的权属证明
⑶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文(针对国有资产);
⑷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⑸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⑹出让意向的批准文件
⑺交易申请书
⑻新成果交易网规定的其他材料
4、企业产(股)权投资方须提供以下材料:
⑴投资方资信证明
⑵上级主管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资格证明(针对国有投资主体);
⑶投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⑷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⑸交易申请书
⑹新成果交易网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通知
新成果交易网对经审查批准的项目信息、投资信息进行披露,通知各交易申请方
(四)查询洽谈
通知后,有意向的项目方、投资方可在网上或电话查询。
项目方、投资方必须通过新成果交易网的撮合和项目方能进行洽谈。
(五)签约见证
交易双方就交易的各项实质性条件达成一致后,签订书面合同。由新成果交易网登记备案。根据交易任何一方的要求,新成果交易网可以提供交易见证。
第六章 交易方式和计价货币
第十五条 新成果交易网的交易可以选择以下的几种方式进行:
(一)协议转让,指技术成果的出让方和受让方通过洽谈以协议的方式成交;
(二)技术入股,指技术成果的权益人以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作价入股、投资方以资金或者其他出资方式入股,采用企业形式进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行为;
(三)竞价、招标、拍卖,指多个投资方对某个技术成果或企业产权比照招标、拍卖的市场规则竞价成交;
(四)合作开发,指技术成果的项目方和投资方,通过协商以达成合作开发该项目协议的方式成交;
(五)其他成交方式。
第十六条 交易活动中的标价、报价、结算、费用等均以人民币为计价货币,如果需要联系其他的币种,则按照国家公布的即期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计价。
第七章 交易价格
第十七条 交易价格最终价格根据市场供需状况,由交易各方协议确定,也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其他方式确定。
第十八条 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交易:
(一)出让方向新成果交易网提出终止交易申请并经新成果交易网确认的;
(二)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三)依法终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新成果交易网禁止下列行为:
(一)业务代表超越代理权限;;
(二)虚假交易;
(三)操纵交易市场或扰乱交易秩序的;
(四)有损于出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 交易佣金
第二十条 交易交易佣金是交易双方进行交易时为新成果交易网所支付的费用。由项目委托方在向新成果交易网提出交易申请时缴纳,交易佣金标准为委托协议总金额的0.5%
。
第九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新成果交易网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二十二条 没有约定仲裁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新成果交易网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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